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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相同行业协会不得超过3家
信息来源:信息部 浏览次数:2749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7日
 

  在近日召开的广东省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是否应限制深圳市行业协会数量、如何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管成为条例草案首次审议的焦点话题。

  3个月收集意见3000余条

  1999年11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成为国内第一部专门规范行业协会组织和行为的法规。2005年深圳市政府又根据行业协会改革和管理的需要出台了《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对促进和规范深圳市行业协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2009年,民政部和深圳市政府签署《推进民政事业综合配套改革合作协议》,在深圳市探索“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制度。为保障上述探索创新工作的进行,深圳市人大和深圳市政府于2010年先后废止了上述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

  由于行业协会管理的法律依据仍为国务院1998年出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深圳市有关行业协会登记、管理的创新可能面临于法无据的状况。为落实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和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的政策,适应行业协会培育发展的需要,有必要通过经济特区立法权制定行业协会条例。

  此次行业协会立法,实行开门立法,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4月1日向社会发布公告,就行业协会立法公开征求意见;5月27日全文公布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该条例受到社会公众广泛关注。

  截至7月上旬,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办公室在近3个月时间里共收到150多封电子邮件,传真60多份,接到市民电话100多人次,共收集意见和建议3000多条。同时,召开了10多场调研座谈会,听取了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100多家行业协会和会员单位以及20多位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并实地走访了部分行业协会,上门听取和收集意见。

  是否限制协会数量引争议

  据介绍,条例草案放宽了准入条件,考虑到目前对行业协会设立完全不做数量限制尚不具备条件,规定同级行政区域内已设立的相同行业协会要少于3家。在规定行业协会准入程序的基础上,条例草案完善了行业协会的退出机制,规定了协会的注销情形和行业协会的清算制度。

  然而,在征求意见时,有的协会则不赞成“一业多会”。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研究认为,草案这样规定是合适的。深圳特区行业协会改革发展走在前列,需要继续作出探索,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深化行业协会“去行政化”、“去垄断化”改革,增强竞争优势;“一业多会”给政府部门转移委托事项、购买服务时从优选择创造可能;港澳台地区行业协会设立均适用“一地一业多会”原则,可以借鉴。

  也有不少业内人士提出,既然放开“一业多会”,就不要限制为3家。有些行业企业数量很多,成立行业协会可以超过3家。例如深圳塑胶行业有3万多家企业,而深圳市塑胶行业协会目前只有1000家左右会员单位,还需要成立若干家协会。

  条例草案对行业协会的自律方式和实现自律的途径作出了规定,要求行业协会承担起“在本行业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政府相关政策”、“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惩戒规则”和“推进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责任。同时,根据目前个别行业协会运作过程中损害会员、非会员、行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际情况,规定了行业协会不得从事的活动。条例草案还对会员违法行为的自律惩戒种类及启动惩戒程序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明确规定会员被行业协会惩戒及执行惩戒决定的情况依法录入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征求意见时,行业协会建议增加一些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定,对政府向行业协会购买公共服务予以规范,同时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发展。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行业协会购买公共服务,对购买服务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对承接主体进行优胜劣汰,使群众享受到丰富、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等。

  此外,不少行业协会建议,应增加规定,在政府行政服务大厅设置专门窗口,接收行业协会呈报的承接事项申请等文件。一些行业协会提出,政府规范性文件等未听取行业协会意见的,行业协会可以请求政府撤销。

  如何监管行业协会引热议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草案征求意见时,有的行业协会提出,不必规定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深圳市人大研究后认为,根据中央提出的“建立统一规范、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督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要求以及行业协会运作的实际,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同监管是十分必要的。在征求专家学者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意见时,普遍要求对政府职能部门监管责任要作出具体规定,在监管的同时加强服务。

  为防止行业协会成为垄断行为的“推手”和组织者,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增加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依?加强监管等内容。如规定不得谋求垄断市场、不得进行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等七种行为;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由登记机关一家查处不合适,规定由政府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机关按职权依法查处比较合适。同时建议增加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法律规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一些行业协会和会员单位还建议建立退出机制和禁入制度,会员单位因违法违规受到协会谴责或行政处罚、司法处罚的,可要求其退出协会;协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受到除名处理的,包括组织达成垄断协议受到查处的,五年内不得在其他协会任职。(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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