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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家用纺织品行业行规行约(审议稿)
信息来源:上海市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 浏览次数:3437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振兴和发展上海家用纺织产业,满足国内外对家用纺织品日益增长的需求,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正当、有序的竞争环境,推进家纺产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要求,特制订本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旨在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和诚信体系,强化道德约束,规范行业和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企业都应自觉遵守本规约。本规约也可供尚未加入本协会的家纺企业参照执行。

  第四条 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规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自觉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规范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诚信和守法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六条 执行《CSC9000T》(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和上海市经济团体联合会编制的《企业社会责任指南》。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主动承担对环境、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第七条 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企业要坚持以人为本,培育积极向上的心态,激发员工积极性,不断提高经营者、干部、员工的政治道德水准与业务技能素质。

  第八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循公开、公平、诚信和正当竞争的原则,严格遵纪守法,重合同、守信用,自觉维护行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坚持从严治企、强化管理,建立和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九条 关注行业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共商对策。倡导团结互助、协调互补,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共同承担市场责任。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十条 人才是企业核心竞争的关键。经营者要重视人才的培

  养和激励,形成招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人才机制。反对企业间有意识地通过加薪、许愿等不正当手段从同行企业中挖人,对无故跳槽者泄露原企业技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经查实,用人单位要拒绝聘用。提倡在人才工作上企业间相互学习,相互通气,相互支持。

  第十一条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要强化质量意识教育,建立健

  全质量保证机制,严格执行GBl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按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实施相关的工艺、技术与操作规范。要切实保证家纺产品健康、安全、环保,为消费者提供货真价实的产品和满意服务。执行国家低碳经济的发展政策,节约资源,克服家纺产品过度包装的倾向。引导消费者对产品合理选择和科学使用。

  第十二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同行之间相互尊重知识产权,抵制和反对抄袭行为。严禁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损害同行和消费者权益,打击一切侵权行为。要在行业中形成同行既是竞争对手,又是合作伙伴的氛围,提倡企业间相互交流,相互合作。

  第十三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政策、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工商法规、依法经营;不准哄抬物价,除处理库存积压商品外,不准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低价倾销,不准以不正当的打折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反对一切损害同行和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四条 切实遵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和清洁生产。加强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员工必须经过安全教育方能上岗。严禁在危险场所和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的设备上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不做假帐,不提供失实的报表。

  第四章 行业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上海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开展行业调查。结合行业实际,提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设想、布局及对策的建议,提供政府和行业决策参考。

  第十七条 接受政府和行业委托,对本行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关、停、并、转和发展项目进行前期可行性分析咨询,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初审、论证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起草、修订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并推进标准、规范的贯彻实施。

  第十九条 组织开展政策业务培训,热点专题研讨,管理咨询服务、提高员工的业务技能素质和行业管理水平,推进行业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二十条 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经验、揭示矛盾问题,组织探讨?流,为行业和企业的决策和发展提供行情信息,树立行业良好风范。

  第二十一条 对行业中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参与查处、协调,保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授?下做好行业统计分析、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等有关行业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品牌评审及推进家纺自主品牌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为搞好行业管理,各会员企业应给予热情的关注、支持和帮助,并加以监督。

  第五章 规约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促进规约的执行,协会理事会责成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检查、评估、管理工作,负责接待和受理企业与个人的来信来访,对违规案例进行调查,协调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违规案例,通过调查核实,经协会理事会审议,可对违规企业或个人进行批评教育,责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纠正错误;对严重违规或经批评教育继续违规,在行业中造成极坏影响的企业给予内部通报、公开曝光,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并报政府相关执法部门。

  第二十六条 不服处理的有权提出申诉,由协会组织人员复查,提交理事会审议裁定。

  第六章 附录

  第二十七条 本规约2014年5月进行第四次修改,经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规约。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解释权属上海市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规约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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