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登录名 密码
公告:
站内搜索:
  政策法规
 
重庆市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渝民办[2004]12号)
浏览次数:758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18日

 

20061027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范管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截至上年度 12 31 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 3 3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 5 31 日前 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第六条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

  年检结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换登记证书,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

  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 3 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停止活动、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网上年检的方式,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检。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 2005 6 1 日起 施行。

 

 
 
 
 
机构简介
会员概览
经团联新闻
上海产经
商务信息
政策法规
网上办事
出版物
长三角工经联
图片集锦
活动及预告
诚信自律
节能减排JJ小组
上海市企业管理创新成果
上海经贸仲裁中心
上海市制造业创意促进中心
上海市工商业领军人物评选
上海市行业质量工作促进会
上海经团联知识产权工作站
党建工作
公告
上海市工业经济管理进修学院
广告
友情链接
政策解读
 
新闻排行榜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冷伟青一行...
中办国办印发《行业协会商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
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
2016上海市企业社会责任...
杨雄市长在市经团联四届四次...
市经团联举行“企业对接政府...
上海市展示工程资质企业一览...
经贸仲裁仲裁流程
经贸仲裁立案流程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 Email:admin@sfeo.org
上海市江西中路181号(福州路口) 邮编:200002
电话:021-63292897 传真:021-63290203 沪ICP备05023185号-1
copyright@2008,All Rights Reserved
021-63292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