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各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关于“加快建立评估机制”、“建立行业协会综合评价体系,定期跟踪评估”的要求和民政部《关于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及省民政厅的要求,按照嘉兴市委、市政府提出“脱钩、规范、发展”的行业协会发展思路,研究在市本级开展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和评估工作,现将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行业协会得到稳步发展,在提供公共服务、开展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行业协会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治理不完善、组织行为不规范、社会公信力不高和作用发挥不明显等问题。开展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有利于加强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促进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有利于优化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促进监管方式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有利于增加行业协会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提高行业协会的社会公信力。进一步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积极作用。
二、指导思想
开展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和评估工作要按照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总体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估制度,形成组织健全、程序完备、操作规范、运转协调的评估工作机制,发挥评估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
三、主要原则
一是分级管理。按照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权限,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行业协会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二是客观公正。评估的内容、指标?程序、方法等要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公开性。
三是自愿申报。行业协会坚持自愿申报参评,各行业协会根据评估标准,自评后自愿申报等级评定。
四是循序渐进。紧密结合行业协会发展现状和行业协会管理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先行试点,分步推进,逐步完善。
四、等级设置
行业协会评估结果设置5个等级,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的名称为“等级+行业协会”。4A级以上行业协会需报省以上民政部门批准,行业协会评估等级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获得等级的行业协会,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优先给予有关政策的优惠;获得3A级(含3A级)以上的行业协会,可优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政策的扶持;获得3A级的行业协会,免予年检1年;获得4A级的行业协会,免予年检2年;获得5A级的行业协会,免予年检3年。
五、评估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凡依法经民政部门登记满一年以上的行业协会均可参加评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的;
(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三)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罚过的;
(四)市评估委员会认为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六、实施步骤
1、开展宣传发动。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行业协会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行业协会评估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行业协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积极动员,统筹协调,根据行业协会管理工作实际,有效结合行业协会管理重点工作和专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行业协会评估工作。加强对行业协会评估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帮助广大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增加评估知识,提高对评估工作的认识,消除疑虑,扩大共识,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2、制订评估标准。依据民政部制订的评估内容,从基础条件、组织建设、规范运作、社会影响等方面,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科学、可行、可操作的规范化建设和评估指标。(具体标准和要求详见《嘉兴市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评估指标》)。
3、组建评估机构。市级组建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行业协会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采取行业协会自评和评估委员会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单位自评是指单位负责人和全体工作人员对照评估标准逐项进行实事求是地评估,根据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写出自评报告,并附有相关佐证材料和事实依据。评估委员会评估是指由民政部门牵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在各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对上报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查看,听取各方意见,最后综合给出评估结论。
4、组织实施。
实施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检查和自评。每年初,各行业协会依据《嘉兴市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评估指标》,对照检查、查漏补缺,开展规范化建设和自评。
第二阶段:评估机构评估。每年的6月份前,各行业协会向市评估委员会提出评估申请,评估机构依据评估指标对各行业协会进行评估。
第三阶段:等级评定。每年10月份前,评估机构将各行业协会申报评估的资料和评估结果报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审核,确定评估等级。
第四阶段:公示颁奖。年底前,评估委员会公示评估结论,民政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并颁发证书和牌匾。各地在市民政局制定的评估程序的基础上,可以制定、完善具体的实施程序,评估程序要公正、合理、公开。
七、相关要求
1、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为行业协会评估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加强对行业协会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不得因为评估工作加重行业协会的负担。
2、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评估机制,充实评估内容,提高工作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及科研机构的沟通与合作,主动听取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进行业协会评估工作。
嘉兴市民政局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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