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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 〔2009〕12号
浏览次数:583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1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全省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行业协会是由同业经济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民间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行业协会有了较大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行业协会还存在着结构不合理、作用不突出、行为不规范、职能不到位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切实解决行业协会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发展,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育完善和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应对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意义,采取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改进监管、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建设等措施,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规范和落实行业协会职能

  

  ?二)行业协会要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加强行业自律等职能:要积极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拓展信息渠道,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律等方面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完善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质量规范、服务标准等,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与行业内外非会员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开展?信活动;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行业论坛、商品交易、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申诉、应诉、调查,产业损害调查等相关工作,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参与相关的法规、技术标准、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订,参加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参与行业资质认证、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及时清理和废止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地方性规章和政策规定,为行业协会依法承担相应职能消除障碍。对取得规定资质、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可予以授权,把如下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行业统计、调查和相关分析;组织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重大课题研究,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筹办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等活动;开展行业职工技能培训、执业注册人员资格培训;在委托和授权的事项与范围内,开展行检、行评;协助组织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培育与推荐。行业协会要主动承接政府职能的转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委托和授权工作,确保各项职能科学规范操作和落实。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订行业发展制度政策,或决策涉及行业发展改革重大事项的,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三、大力推进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

  

  (五)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及资产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目前仍合署办公的要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分开。在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

  

  (六)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机制。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的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支付相应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快制订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对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效果定期进行评价。

  

  (七)建立完善对行业协会工作的综合评价体系。研究制订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和行业协会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对行业协会进行定期跟踪、目标引导、绩效统计和综合评价,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行业协会工作评价体系。

  

  (八)培育发展与重组改造相结合,加快调整优化行业协会结构和布局。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登记管理工作,协会要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变更和终止。对行业覆盖面过大、行业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要经过梳理引导其进行分立分设;对名称相近相似,业务交叉重叠的行业协会,引导其合并重组;对管理混乱,功能萎缩或名存实亡的行业协会要依法予以注销登记。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发展一批新型的、具有广泛竞争性,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吸引全国性行业协会的总部或办事机构在我省落户。

  

  四、强化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和规范管理

  

  (九)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监事会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机构,逐步建立以企业家为主体的协会领导班子,建立健全党组织。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会长(理事长)由理事会提出,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十)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运行机制。建立会议、学习、人事、财务、收费、审计、监督、职称评定、民主决策、请示报告以及劳动合同、对外交流管理等规章制度,规范协会各项活动。行业协会的常设机构及分支(代表)机构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要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

  

  (十一)搞好业务定位,提升服务能力。树立“会员为本、服务立会”的办会宗旨和理念,积极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维权、行业监督等作用,开展贴近企业、贴近市场、贴近政府、贴近社会的有用有效工作。

  

  (十二)实行财务独立,规范财务管理。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资产管理和财务审计等制度,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做到财产权属清晰。要设立专门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分离,协会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会做财会工作。任何单位不得向行业协会收取、摊派各种费用,或者无偿占用其财物。行业协会也不得向会员单位收取除章程规定外的其他各种费用,或者无偿占用其财物。

  

  (十三)建立多元筹资渠道,增强持续发展能力。行业协会可合法收取和使用会费,可通过承担政府授权委托事项、购买服务事项等获得工作经费。行业协会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五、完善扶持行业协会发展的相关政策

  

  (十四)落实社会保障制度。行业协会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十五)完善税收扶持政策。对行业协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以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取得的相应收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是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订具体意见措施,把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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