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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信广播电视行业协会行规行约
信息来源:上海通信广播电视行业协会 浏览次数:3294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性质: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保护共同合法权益和企业声誉,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订《上海通信广播电视行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作为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单位)的市场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

  第二条、 宗旨:本规约以建立和规范行业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促进上海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经济健康发展为根本宗旨,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依据,旨在使上海通信广播电视行业能更自觉地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法令和有关政策,加强本行业的自治自律,倡导良好的行业风尚和企业声誉。

  第三条、 会员单位都应遵守本《规约》,对非会员单位违背本规约的行为,行业协会有责任和义务予以制止或向政府部门反映。

  第四条、 本规约由上海通信广播电视行业协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规约的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由理事会负责。

  第 二 章 行 业 道 德

  第五条、 提倡严格管理,加强基础建设,建立和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提倡团结、互助、协调、自律、维护企业声誉,发挥行业良好形象和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互通信息,共同研讨,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

  第七条、 提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讲究信誉,要自尊、自重、自律,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增强法制意识,不断完善行业、企业形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八条、 提倡对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职工学政治、学科学、学技术、学岗位专业知识的工作,不断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树立敬业爱岗的风范,把职工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文明员工,把企业办成文明工厂。

  第 三 章 行 规 行 约

  第九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生产经营正常秩序。

  第十条、 严格合同、技术文件的规范管理和执行,严禁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的制造、销售。禁止商标、专利的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规定的产品价格,实行价格自律,不得任意抬价和压价,抵制压价倾销及联合限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服从行业协会的价格协调意见。不得诋毁同行业其他企业,严禁以不法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二条、 严格按符合质量标准的设计、工艺文件、检验标准进行制造、验收、包装、运输及交货等生产活动,禁止采购、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提高产品生产的直通率和一次性合格率。

  第十三条、 对已通过ISO9000(2000版)系列质量认证的企业,要严格按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贯标,未认证的企业要尽力创造条件尽快申请。

  第十四条、 重视产品的售后服务,要建立和完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体系,提倡优质服务,要把重点放在落实“三包”、兑现服务承诺和规范处理程序三个方面。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真正树立一切为用户服务的思想。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应熟悉掌握WTO的规则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与行业协会一起利用统计和网络手段收集国内外行业产业政策、市场、技术标准,产品结构、价格、进出口贸易等数据资料,与本行业情况作动态比较;建立预警警戒线,以掌握可能发生的贸易摩擦主动权,面对贸易摩擦,会员单位要以行业利益为重,在行业协会的组织下,团结一致,迅速行动,及时应对。

  第十六条、 对有环保要求的会员单位,必须按照“三同时”的原则,落实有关措施,办理有关手续,接受环保部门和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要注意努力提升环保工作目标和水平,争取通过ISO14000环保系列认证。

  第十七条、严格按安全生产制度和标准监控生产全过程,对有可能危害社会民众健康的因素(如有关技术指标超差、电磁、微波辐射等)应有有效的防范措施与规定。

  第十八条、会员单位有义务向协会提供各类信息,同时享有协会信息资源共享的权利。对外提供有偿信息服务,会员单位有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 四 章 行 业 管 理

  第十九条、根据政府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导向和要求,以及国际上通信广电产业的发展趋势,开展行业调查,提出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设想。对本行业的经济政策和立法提出建议,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参考,并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第二十条、根据市场经济发?和技术经济发展的需求,适时地组织会员单位进行各类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并承担企业技能资质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在市统计局指导下,按实际要求,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的统计资料,作为行业信息源之一,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第二十二条、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的各类标准(技术标准、服务标准、经济标准、计量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推进行标的贯彻和实施。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产品和企业加强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接受委托,对企业申报的创优、创名牌、创著名商标,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推荐意见,协助企业搞好创优、创名牌、创著名商标工作。

  第二十四条、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或委托,进行行业内部价格管理,组织同行议价。维护平等竞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受政府部门委托,对本行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开、关、停、并、转等前期初审和可行性咨询论证,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初审论证的意见或建议。并参与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代表本行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第二十七条、开展国内外技术经济交流和合作。

  第 五 章 规 约 管 理

  第二十八条、为促进规约的执行,每年由协会秘书处进行检查评比活动,向协会理事会汇报,对执行规约好的会员单位在行业内进行表彰,宣传和必要的奖励,对执行情况不好的会员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九条、接待和受理来信来访,并做好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对违反规约行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形式,以达到纠正错误的目的。对继续违规违约的会员单位采取警告,内部通报或道德谴责,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和法律起诉,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

  第三十一条、在实施过程中,有不完善之处,会员单位均可提出修改或补充建议。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修改补充。

  第三十二条、本规约所列事项,凡国家政策法规已有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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