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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毒品协会行规行约
信息来源:上海市消毒品协会 浏览次数:4065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协会的自律机制,依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行业协会的要求以及根据本协会的特点,特制订上海市消毒品协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以建立和规范行业和企业生产经营合法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促进上海市消毒品行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为宗旨。是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提高上海消毒品行业的综合竞争力和整体素质,提高行业经济运行质量,倡导良好的行业风尚和企业声誉。
  第三条 规约是各会员企业严格自律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的时间理念。本协会的会员单位都必须自觉遵守本规约。
  第四条 规约的修改、实施、监督、检查、评比和管理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章 行业规约
  第五条 消毒药品、消毒器械和消毒用品是应用于社会商品流通和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的特殊产品。生产企业都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消毒药品、消毒器械、消毒用品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做到依法生产、合法经营、自觉维护行业和企业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在生产全过程中要严格制定和执行有关技术、工艺、操作规范,坚持产品质量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方针,要严禁制假仿冒、偷工减料、以次冲好,企业不得生产、采购、销售不合格产品和配套零部件。
  第七条 完善企业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改进生产设施,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管理的法令,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 在经营、销售、生产活动和产品服务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合法的市场竞争规则。实行价格自律,抵制压价倾销及不适当的联合限价行为,营造行业内部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九条 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合法的经营活动,不诋毁和诽谤行业内其他企业单位,禁止以不法商业行为损害其他经营企业利益,维护行业的正常经营生产秩序。
  第十条 禁止伪造制作商标,抵制商标和专利的侵权行为,按国家的税收规定,按时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 努力改善管理环境,不断提高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生产质优、价廉的产品。

第三章 行业守则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往来中,都应讲信誉,重合同,履行协议,严禁欺诈、哄骗、坑人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 协会内同行之间提倡团结协作,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共同发展。不做有损行业整体形象和利益的事。不搞不正当竞争,不做损人利己、故意贬低别人、抬高自己企业的事。
  第十四条 讲究厂区、车间环境卫生、积极治理三废、实现清洁整齐,安全文明生产。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控生产全过程,对有可能危害社会民众健康的因素,应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规定与预防措。
  第十六条 协会会员应按照各企业的自身特点,建立和完善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的服务体系,并兑现服务承诺。

第四章 行业道德
  第十七条 提倡团结互助,加强相互协调。严格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声誉,发挥行业良好形象和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沟通信息、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
  第十八条 提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讲究信誉。要自尊、自重、自爱,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增强法制意识,强化企业管理,纠正不正之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九条 提倡对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职工敬业爱岗的精神、促进职工队伍全面素质的提高,把职工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文明员工,把企业办成文明工厂。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为促进规约的执行,每年由协会秘书处根据行业的发展特点和当年的工作重点,开展自查、互查、抽查、组织评比等活动,并向协会理事会汇报。对规约执行好的企业在行业内部进行表彰、宣传和给予必要的奖励。对执行情况不好的企业可视情节给于批评教育、警告、内部通报,公开曝光等道德谴责,直至撒消其会员资格,对违反规约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政府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对执行规约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要求,由协会另行组织人员调查后提请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接待和受理会员单位和个人的来函、来电、来访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约报请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规约自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约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之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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