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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闽政[2003]39号
浏览次数:2717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行业协会是由同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性的非营利社团组织。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行业协会在服务企业、促进行业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总体上看,存在数量少、实力弱、行业代表性差、分布不合理、政会不分、运作不规范等问题。加快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步伐是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规范市场秩序、提升行业竞争力、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为此,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关于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市场主体利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经济发展、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的作用,努力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机制,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2.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争取在3—5年内初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行业协会运作机制;初步形成适应企业发展需要和福建产业特点的,分布合理、覆盖广泛的行业协会体系;初步形成保障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法律规范。

  3.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根据福建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展一批新的行业协会;调整和改革现有行业协会;推进政会分开,实现自主办会,规范行业协会运行机制;结合政府职能转变,适时明确行业协会职能定位;制订出台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规范其行为;建立和健全有利于行业协会规范发展的新的管理体制。

  4.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工作方针:以发展促调整,通过发展新的行业协会为现有行业协会提供经验和示范,促进现有行业协会的调整;以改革促提高,选择若干个基础较好的行业协会进行改革试点,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指导,逐步推进;坚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和政府依法管理相结合,推进行业协会的整体发展。

  5.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好。要把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各项任务进行分解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认真制定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规划

  6.省及设区市都要根据区内国民经济的行业布局特点,制定“十五”期间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规划。明确“十五”期间本地区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重点;并对尽快实现在本地区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业协会体系,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对国民经济主要行业和企业的覆益等任务做出具体的安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确保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工作健康有序地推进。

  (三)着力培育和发展一批新的行业协会

  7.积极推动一批亟需的行业协会的设立。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当前要加快在重点行业、新兴行业和加入世贸组织受影响较大的行业,如农业、信息、金融、现代流通、文化、生物医药、环保、旅游等相关领域,发展和培育一批行业协会。要防止不顾行业分布情况,简单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行业协会的行为。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对当前要重点发展的行业协会,在筹建、设立、登记等方面要给予积极帮助、指导,确保这些行业协会的顺利设立。

  8、在培育和设立一批新的行业协会时,要坚持以民间性、自律性为发展方向,切实把握好以下原则:(1)必须坚持根据“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原则自主办会,政府主要是做好推动、引导和总体规划工作。(2)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吸收同行业内各类经济组织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在闽的外省(市)企业入会,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行业协会对区域内同行业企业应有一定的覆盖率,设立时同行业企业入会率不能低于20%。(3)实行“一业一会”。同—地区(市或县)不能有一业多会,行业协会应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或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对区域内分布较集中的行业或产品,也可由区域内企业为主体设立全省性行业协会。(4)坚持政会分开。新设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机关合署办公,政府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5)赋予行业协会必要的职能,行业协会要把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作为办会的根本宗旨。

  (四)稳步推进现有行业协会的改革、调整

  9、推动现有行业协会的总体布局调整。对一些无行业代表性、未开展正常活动、不能维护和代表会员利益、无行业自律作用、名不符实的行业协会要予以注销;对不利于市场规范、?复设置及行业覆盖面日益萎缩的行业协会要予以合并重组;对一些行业覆盖面过大、业务交叉重叠的行业协会,要进行梳理、细化和分拆;对一些会员企业少,行业内企业入会率过低的,要限期提高覆盖面,增强代表性,力争吸纳全社会同业企业,尤其要注意吸收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在闽外省市企业入会。

  10、加快完善现有行业协会的运行机制。切实抓好“政会分离”,现有的由政府发起组建的行业协会,要逐步改为由企业自发组成、自主办会。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机构、人事等方面与行业协会分离,行业协会秘书处不得与政府部门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对已兼任行业协会领导的政府现职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退出行政职务或辞去行业协会领导职务。行业协会的工作重点要从服务于政府,转向服务于企业,同时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

  11、积极开展行业协会改革的试点工作。在继续抓好厦门市作为国家经贸委行业协会改革试点的同时,将泉州市作为全省行业协会综合试点市,就行业协会的设立、运行机制、管理机制及布局调整进行探索,为全省行业协会的改革提供经验;在漳州市开展农业行业协会试点工作。现有行业协会改革和调整工作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到2004年底完成。具体方案由省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和试点城市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

  12、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1)行业服务职能。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咨询、员工培训等服务,向企业提供或发布行业发展研究、统计资料、行业分析和行业政策,组织或举办各种会展、商务考察、商务交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2)行业自律职能,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参与地方或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达不到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影响行业形象的会员,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会员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行业评定,维护行业信誉、维持公平竞争秩序。(3)行业代表职能。代表会员企业,维护会员正当的权益,向政府反映企业和行业的要求;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代表行业企业参与制定与行业相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法律;参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4)行业协调职能。引导会员企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行业政策,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资质审核等工作。

  13、结合我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相关经济管理部门要积极清理不适应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法规,并提出职能转换的方案,将一些属于行业协会的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将一些适宜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统计、行业信息发布、行业培训、资质培训、会展招标、行业质量标准制定、价格协调和公信证明等工作。政府部门在对行业发展和改革的有关政策进行决策论证时,应充分吸纳行业协会的意见,并尽快形成制度。

  14、行业协会要将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积极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加大为会员企业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通过开展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标、产品推介,法律服务等活动,增强行业协会的凝聚力;要积极运用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措施,切实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与政府的协商机制,成为沟通会员与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桥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行业协会经批准可组织会员单位设立贷款担保公司,为会员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提供担保;各级政府可依据当地财政和行业协会的情况,对担保公司投入一定的资本金予以支持。行业协会要认真履行行业自律的职能,维护市场秩序。行业协会要通过行规、行约等自律措施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对会员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按照行规、行约及时给予处罚教育,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六)规范行业协会的运行机制

  15、行业协会要本着“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原则办会。行业协会要有广泛的会员基础,要以企业为依托,以服务会员为宗旨。同一行业内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承认行业协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该行业协会会员。

  16、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行业协会的章程是行业协会的基本规范和法律性文件,必须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行业协会要依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协会的选举制度、内部组织制度、民主监督制度。

  17、行业协会的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的常设机构,理事的产生方法、任期、职能、运作方法由协会章程规定。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行业协会章程履行职责。理事人数较多的,可以设常务理事会。

  18、行业协会的会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提名,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会长人数及正副会长的任期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担任会长的人选应有相当时间的本行业工作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社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且无担任国家党政机关公职。

  19、行业协会的秘书处为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负责处理行业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由章程确定。

  20、行业协会可设监事。监事人数、产生方法、职能、工作方式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监事可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七)认真帮助解决当前行业协会运作中的困难

  21、扩大行业协会经费收入来源。行业协会主要通过依照章程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行业协会会费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政府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的,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对新建的行业协会可以在办公场所、设备、租房补贴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对行业协会目前遇到税收、票据使用等问题,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方法。

  22、推动行业协会参照企业做法建立人事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由党政机关流动进入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可比照执行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政策待遇。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切实解决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定等工作,行业协会的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各层次专职人员的培训。

  (八)完善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

  23、为加强对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宏观协调,成立省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改革开放办、经贸要、财政厅、民政厅、司法厅、建设厅、农业厅、法制办、编办、工商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单位领导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改革开放办,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定和宏观协调。

  24、民政部门作为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主要负责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对行业协会实施年检和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25、政府有关部门是相关行业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所涉及的产业发展、行业规范有关事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行业协会设立、变更、终止进行初审等工作。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综合性社会团体对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对工商联系统所属的同业公会或同业商会,可继续在县(市)和乡镇两级进行试点,工商联继续作为这部分同业公会或同业商会的联系与指导部门,民政部门要支持这些同业公会或同业商会依法进行社团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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