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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3)167号
浏览次数:2657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7日

 

  新政办发(2003)16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行业协会、商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换的推动下,我区行业协会数量逐年增加,作用日益增强。为扶持、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规范行业协会的工作,现将自治区民政厅《关于促进行业协全商会发展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指导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是社会团体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行业协会由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是行业性、自律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组织,行业协会具有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的功能。发展行业协会,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要″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西部大开发的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使行业协会在自治区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

  目前,我区行业协会存在着行业代表性差、分布不合理、自身功能不健全、行政依附性强等问题,很难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和WTO的要求。为此,在加强和改善社会团体管理的基础上,特制定自治区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发展目标

  发展行业协会,要以企业发展的需要为基点,把握新形势下行业协会工作的规律和要求,努力建立协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要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对行业协会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的方针,要坚持以培育发展为主线,以培育发展促调整改革,通过发展新的行业协会,为现有行业协会的改革和调整提供经验和示范;要坚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和政府依法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完善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通过努力,基本形成行业协会市场化生成发展机制;基本形成行业协会分布合理、覆盖广泛的布局结构;基本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运作机制;基本形成保障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规范;初步建立起与我区实际相适应、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行业协会体系。

  二、扩大行业协会的社会覆盖面

  行业协会发展会员要打破部门、兵团、地方、所有制界限。要特别注意吸收行业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进一步提高行业协会覆盖面。要适当放宽入会条件,允许与行业相关的本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外地在疆同业经济组织入会,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我区在国内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行业,可以积极申请组建全国性的行业协会。

  三、优化行业协会的布局和结构

  要根据市场发展的情况制定我区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不断优化行业协会的布局和结构。鼓励和支持在优势行业、新兴产业和WTO相关领域中,发展和培育一批行业协会,形成有利于自治区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符合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也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以政府和企业的双向需要为标准,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允许不同行业协会的服务领域有所交叉。同一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可以自愿参加不同的行业协会。对大类行业协会和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具有一定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实行″一业一会″。对同一名称的行业协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只设立一个。设立行业协会从实际出发,不搞上下对口。

  四、完善和落实行业协会的职能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完善和落实行业协会的职能,是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重要内容。行业协会的职能大致分为:为企业服务的职能;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的职能等三类。具体是:

  1.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有关法规、规章以及行业规划的研究、论证;2.经行业行?主管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资料,编辑、出版刊物;3.组建信息网络,搜集、整理国内外有关科技、经济、管理等信息资料,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系,组织开展考察、交流、合作等活动;4.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5.组织举办本行业的各种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招商会等活动;6.开展行业咨询活动;7.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对科技成果的鉴定与评估以及技术攻关、技术交流,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活动;8.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9.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业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10.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送、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11.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12.组织开展行业检查,评比和创优活动;13.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14.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五、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

  政府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各地各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将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纳入社会团体的发展规划。清理不适应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规定,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方式和方法。支持行业协会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在实现行业管理的过程中,政府行为和非政府行为要密切配合,有机衔接。

  要把推进政会分开作为发展、改革行业协会的重要切入点,从目前主要由政府发起组建行业协会;改为原则上由企业自发组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机构、人事等方面与行业协会分开,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行业协会的领导一般由企业经营者担任;按协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经推荐、提名的也要通过选举后确定。秘书长采取选举、聘任等形式产生,应选择熟悉行业情况;有责任心、有协调和管理能力的同志担任。已兼任行业协会领导的政府现职工作人员,应逐步退出。

  切实推进政会分开,支持行业协会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行业协会要有广泛的会员基础,要以企业为依托,以服务会员为宗旨。章程是协会的基本规范,必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要依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健全行业协会选举制度和内部组织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鼓励行业协会走市场化的道路。行业协会经费主要来源于向会员收取会费,接受企业捐赠和政府资助,以及在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等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行业管理职责,可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政府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行业协会可以按本行业建立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在职称评定、医疗福利等方面与国家事业单位职工同等对待。对由机关流动进入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按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行业协会应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

  六、推动现有行业协会的改革和调整

  要根据现有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加大改革调整的力度。现有的行业协会要与原发起的单位实行分离。要面向全社会的同行业企业,扩大行业协会的覆盖面,注意吸收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

  对一些行业覆盖面过大和行业特点不明确的行业协会,要经过梳理,进行细化。对一些不符合产业升级要求和行业日趋萎缩的行业协会,要进行归并、重组。对现有行业协会的调整改革的具体方案由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制定。

  不能代表会员利益和缺乏行业代表性的行业协会,应自行解散或由政府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引导解散,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一些长期不开展活动、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业协会,应予以撤销登记。行业协会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的,要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七、构建有利于行业协会规范发展的管理体制

  行业协会不同于其他中介组织,具有自己的特点,民政部门作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为行业协会发展创造好的法制环境。在制定有关政策时,除解决好社会团体共同存在的人、财、物和其他一些问题以外,还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就长期制约行业协会发展的″地位不顺、职能不顺、体制不顺″等突出问题举行调整,要积极开展对行业协会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经验推广等工作。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能,负责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撤)销的登记和备案,对行业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检查。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协会所涉及的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事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承担所属行业协会的组织、人事、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等管理事务;监督、指导行业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对其所主管的行业协会加强管理和指导。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也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支持、指导,共同促进行业协会沿着正确、健康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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